176收受贿赂 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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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税制、建立学校、兴修水利、进行屯田,这一系列的想法,张彦都彻底的通过法令颁布了下去。
以前,或许只是随口说说,但现在他是准备来真格的了。各项法令都经过严整的修订,然后由将军府下发,各州、郡、县都要切实的遵循这些法令,而且张彦还会不定时的出去走动,明察暗访,看看有无违反乱纪的官员。
各项法令一经颁布后,就像是平地一声雷,这张彦不鸣则已,一鸣惊人。
有了明确的法令,便可以用这些法令来约束官员和百姓,谁敢违抗,都一视同仁。
在古代,虽然各国也有法律,但毕竟还是人治的社会,皇帝就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,皇帝甚至可以单凭自己的喜好恣意妄为。所以,这也成为许许多多有野心的人梦寐以求的终极目标。
但纵观历史,有几个有作为的皇帝?又有多少个昏君?
张彦的思想与灵魂,并不属于这个时代,所以经常会与这个时代的思想相互碰撞。有些事情,在他看来,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,但在古人的眼里,却成为了极为严重的事情。
在这样一个充满思想碰撞的年代,张彦只有两条路可以走。第一条路是随遇而安,入乡随俗,事事都要学着古人的言行举止。而另外一条路则是不甘愿就这样被古人同化,想要用自己超越千年的智慧,在这个时代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情来,然后让那些古人被他同化。
张彦所选择的路,无疑是后者。桀骜不驯的张彦,就是一个不服输的人,骨子里透着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。
也正因为如此,张彦才能一步步的走到今天!
但同时张彦也很清楚,他的地盘越大,责任就越大。肩膀上的担子也就越重,而且自他而下还有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,全靠他们支撑着运行,如果没有他们,自己只是个孤家寡人。
不过,对于庞大的官僚体系,张彦也很担忧。毕竟不是每个人都铁着心愿意跟自己一路走到黑的。如果给予他们的权力过大。在这个人治的社会,保不齐他们不会有犯上作乱的野心。
为此,张彦正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,做到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,并且以身作则。推行法治。
关于提倡法治的想法,古来有之,也自成一派,是为法家学派。
战国时,商鞅、韩非便是法家学派的佼佼者,都非常重视法律,但是二人所推行的法家学派学说。也不外乎是在人治的基础上,提出法治的思想,但却并没有得到实现。
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,是不同的治国理念。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,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。要法治就不要人治,要人治就没有法治。但要强调,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,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。但是。不可以将“人的作用”与“人治”相等同,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。
张彦想推行法治,必须要走很长的一段路,所以,这次他先颁布几道法令,来约束人们的行为,并且首次公开表示。民可以告官,一旦严查属实,就算是当官的,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正所谓。没有规矩,就不成方圆。
汉代也有律法,其主要法律形式分为四等,分别是律、令、科、比。
“律”是国家的常规法典,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;而“令”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。
“令”的法律效力高于“律”,它可以代替、更改、甚至取消“律”的有关规定,也可弥补“律”的不足。
由此就不难看出,汉代虽有律法,但只要皇帝一高兴,随便下个诏令,便可以推翻一切的律法。
“科”即科条,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。
“比”是指典型的案例,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,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,它是较“律”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。
在汉代的司法体系当中,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。
在中央设廷尉专理司法,审理诏狱和疑狱,丞相、御史大夫参与司法。在地方上,州为最高司法机关,州牧审理郡县上诉案件。郡、国则由太守、国相兼理司法,设决曹掾吏专理司法。而县里面,则由县令兼理司法。并设县丞佐理司法。
由此可见,汉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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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税制、建立学校、兴修水利、进行屯田,这一系列的想法,张彦都彻底的通过法令颁布了下去。
以前,或许只是随口说说,但现在他是准备来真格的了。各项法令都经过严整的修订,然后由将军府下发,各州、郡、县都要切实的遵循这些法令,而且张彦还会不定时的出去走动,明察暗访,看看有无违反乱纪的官员。
各项法令一经颁布后,就像是平地一声雷,这张彦不鸣则已,一鸣惊人。
有了明确的法令,便可以用这些法令来约束官员和百姓,谁敢违抗,都一视同仁。
在古代,虽然各国也有法律,但毕竟还是人治的社会,皇帝就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权力,皇帝甚至可以单凭自己的喜好恣意妄为。所以,这也成为许许多多有野心的人梦寐以求的终极目标。
但纵观历史,有几个有作为的皇帝?又有多少个昏君?
张彦的思想与灵魂,并不属于这个时代,所以经常会与这个时代的思想相互碰撞。有些事情,在他看来,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,但在古人的眼里,却成为了极为严重的事情。
在这样一个充满思想碰撞的年代,张彦只有两条路可以走。第一条路是随遇而安,入乡随俗,事事都要学着古人的言行举止。而另外一条路则是不甘愿就这样被古人同化,想要用自己超越千年的智慧,在这个时代干出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情来,然后让那些古人被他同化。
张彦所选择的路,无疑是后者。桀骜不驯的张彦,就是一个不服输的人,骨子里透着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。
也正因为如此,张彦才能一步步的走到今天!
但同时张彦也很清楚,他的地盘越大,责任就越大。肩膀上的担子也就越重,而且自他而下还有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,全靠他们支撑着运行,如果没有他们,自己只是个孤家寡人。
不过,对于庞大的官僚体系,张彦也很担忧。毕竟不是每个人都铁着心愿意跟自己一路走到黑的。如果给予他们的权力过大。在这个人治的社会,保不齐他们不会有犯上作乱的野心。
为此,张彦正式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,做到有法可依,违法必究,并且以身作则。推行法治。
关于提倡法治的想法,古来有之,也自成一派,是为法家学派。
战国时,商鞅、韩非便是法家学派的佼佼者,都非常重视法律,但是二人所推行的法家学派学说。也不外乎是在人治的基础上,提出法治的思想,但却并没有得到实现。
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,是不同的治国理念。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,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。要法治就不要人治,要人治就没有法治。但要强调,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,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。但是。不可以将“人的作用”与“人治”相等同,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。
张彦想推行法治,必须要走很长的一段路,所以,这次他先颁布几道法令,来约束人们的行为,并且首次公开表示。民可以告官,一旦严查属实,就算是当官的,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正所谓。没有规矩,就不成方圆。
汉代也有律法,其主要法律形式分为四等,分别是律、令、科、比。
“律”是国家的常规法典,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;而“令”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,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。
“令”的法律效力高于“律”,它可以代替、更改、甚至取消“律”的有关规定,也可弥补“律”的不足。
由此就不难看出,汉代虽有律法,但只要皇帝一高兴,随便下个诏令,便可以推翻一切的律法。
“科”即科条,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。
“比”是指典型的案例,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,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,它是较“律”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。
在汉代的司法体系当中,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。
在中央设廷尉专理司法,审理诏狱和疑狱,丞相、御史大夫参与司法。在地方上,州为最高司法机关,州牧审理郡县上诉案件。郡、国则由太守、国相兼理司法,设决曹掾吏专理司法。而县里面,则由县令兼理司法。并设县丞佐理司法。
由此可见,汉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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